高明区2022年度建筑业扶持奖励资金申报指南(时间、条件、奖励标准)

2023-06-08 15:22

  为落实《佛山市高明区促进建筑业发展扶持办法》有关要求,大力扶持高明区建筑企业发展,于近日开展2022年度建筑业扶持奖励资金申报受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3年6月12日—2023年7月21日
 

  二、申报对象

  工商注册地、资质注册地(需要资质的企业)、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我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从事工程建设的建筑企业以及社会投资项目投资方,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扶持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主项资质升级的建筑企业。

  2.符合《扶持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落户我区高资质建筑企业。

  3.符合《扶持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项目投资方。

  4.符合《扶持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承揽区内业务对我区实际财政贡献较大的建筑企业。

  5.符合《扶持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承揽区外业务对我区实际财政贡献较大的建筑企业。

  6.符合《扶持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获得各类优质工程奖项的建筑企业。

高明区2022年度建筑业扶持奖励资金申报指南(时间、条件、奖励标准)

  三、奖励项目及标准

  (一)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建筑企业主项资质首次晋升为特级、一级的,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奖励,首次晋升为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和工程监理综合资质的给予50万元奖励,首次晋升为工程设计行业甲级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具有上市条件的建筑企业,列入区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培育。

  (二)对2021年1月1日后持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设计综合甲级资质、设计行业甲级资质及工程监理综合资质的新引进的建筑企业,在将工商注册地、资质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迁入我区后,视作享有首次晋升资质,享受本办法第五条区内建筑企业资质升级方面同等奖励政策。

  (三)鼓励我区范围内的社会投资工程项目优先选用我区建筑企业,凡我区范围内的社会投资工程项目选用我区建筑企业的,按在该项目中建筑企业对我区实际财政贡献的50%标准给予投资方等额奖励,年度奖励总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凡我区范围内的社会投资工程项目选用外地建筑企业在我区设立分公司并在我区纳税和产值纳入我区统计的,按分公司在该项目中对我区年度财政贡献的40%标准给予投资方等额奖励,年度奖励总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四)大力扶持我区建筑企业,对企业承揽区内业务年度财政贡献在100万元以上的,以上一会计年度该企业承揽区内业务财政贡献为基数,按照当年承揽区内业务实际财政贡献超基数部分的50%给予等额奖励。低于上一年度该企业承揽区内业务年度财政贡献的,不予奖励。每年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五)鼓励我区建筑企业到区外承揽业务,凡在区外承揽业务的建筑企业,以上一会计年度该企业区外承揽业务对我区的财政贡献为基数,按照当年区外承揽业务对我区实际财政贡献超基数部分的50%给予等额奖励。低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区外承揽业务对我区年度财政贡献的,不予奖励。每年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六)为鼓励企业创建优质工程,对在我区范围内获奖的建设项目进行奖励。

  1.鼓励打造精品工程

  (1)获得鲁班奖、大禹奖等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项的,奖励承建单位100万元,参建单位各20万元。

  (2)获得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或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的,奖励承建单位20万元。

  (3)获得广东省优秀建筑工程装饰奖的,奖励承建单位5万元。

  (4)获得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奖励勘察设计单位10万元。

  (5)获得广东省岭南特色建筑设计奖项的,奖励设计单位5万元。

  (6)获得广东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奖励勘察设计单位3万元。

  2.推进住宅产业化和绿色建筑建设

  (1)获得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奖励施工单位10万元。

  (2)获得广东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奖励施工单位3万元。

  以上获奖的同一项目(企业)获得不同级别奖项的,按最高级别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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