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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会展业发展事项)申报时间、条件要求、资助奖励

2024-04-28 15:48

  为规范珠海市促进会展业发展事项资金申报工作,推动珠海会展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珠海市商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会展事项)实施细则>的通知》(珠商〔2023〕280号),制定了《珠海市2024年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会展业发展事项)申报指南》。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网上申报及提交纸质材料的截止时间分别为2024年5月10日、5月15日
 

  二、受理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为在珠海行政区域内(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除外)依法登记注册、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如所申报的会议或展览项目存在多个主办或承办单位的,各方应协商后,推选出珠海的主办或承办单位其中一方进行申报,或授权委托本项目的珠海本地服务商进行申报;

  (二)在申报年度及上一年度,申报单位未被列入“信用中国(广东珠海)”失信主体单;

  (三)申报单位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商务部的展览业统计监测报表制度和珠海市会展业统计报表制度,上报有关会展业统计报表;

  (四)申报项目应符合《会展实施细则》的规定,且必须是2023年已完成的项目。所申报的会议和展览项目已按要求办理自愿备案,并且未有发生群体性事件、知识产权纠纷以及意识形态、安全生产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未造成负面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五)申报会展人才培训奖励项目、会展城市和会展产业宣传推广营销活动奖励项目的,相关项目在举办前须经珠海市商务局同意备案;

  (六)申报项目没有获得珠海市其他同类性质市级财政资金资助。

2024年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会展业发展事项)申报时间、条件要求、资助奖励

  三、会展资金使用具体内容和标准

  (一)经贸类展览项目奖励

  支持引进和培育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需要的经贸类展览,对符合条件的经贸类展览项目给予奖励。具体条件和标准如下:

  1.奖励条件

  (1)在我市大型专业展馆举办,且展览面积达4500平方米及以上,展位规模不低于180个(含)标准展位;

  (2)需承诺在我市连续举办不少于2届(含),每届展览的举办间隔不超过2年(含)。

  2.奖励标准

  (1)展览面积在4500平方米(含)至9000平方米(含)之间的,给予展期8元/平方米·天的展览面积奖励,以及每个标准展位500元的展位奖励。每届累计总奖励金额不超过80万元(含);

  (2)展览面积在9000平方米(不含)至20000平方米(含)之间的,给予展期6元/平方米·天的展览面积奖励,以及每个标准展位450元的展位奖励。每届累计总奖励金额不超过130万元(含);

  (3)展览面积在20000平方米(不含)以上的,给予展期4元/平方米·天的展览面积奖励,以及每个标准展位420元的展位奖励。每届累计总奖励金额不超过180万元(含);

  (4)展览项目中的“以展带会”项目,符合会议奖励条件的,可单独申报除“以会带展”以外的会议项目奖励;

  (5)同一展览项目不可重复申报以上奖励,同一主办、承办单位在同一年度内多次举办相同或类同的展览项目,只奖励申报规模最大的一次。

  (二)经贸类会议项目奖励

  支持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需要、影响力强和带动性大的经贸类会议落地我市举办,对符合条件的会议项目给予奖励,具体条件和标准如下:

  1.奖励条件

  (1)在我市举办会期达2天(含)以上(不含大会报到、会前欢迎晚宴时间)的;

  (2)所举办会议需为与我市产业发展相关的经贸类会议(不含历史文化类、纯学术性的基础科学研究类会议);

  (3)同时需满足如下其中一项:

  A.国际会议:纳入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国际协会联盟(UIA)统计的会议,或与会人员来自5个(含)以上国家或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或国际性组织,与会人数50人(含)以上,外国与会人员占20%(含)以上,以服务产业、技术研讨为主的国际会议;

  B.行业和商务会议:由省级、国家级以及国际性各类行业协会、行业主流媒体、世界500强、中国500强、行业100强企业、中央企业、上市公司(不含新三板)主办的,参会人数达200人(含)以上的行业会议和商务会议项目;

  C.以会带展:参会人数达3000人,同期配套举办展览面积达4500平方米(含)以上,以及展位规模不低于180个(含)标准展位专业展览的会议。

  2.奖励标准

  (1)每届会议按综合场租费用、会场设计和搭建费用、大会承担的参会嘉宾酒店住宿费用的50%给予奖励,每届最高不超过60万元(含);

  (2)会议被纳入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国际协会联盟(UIA)统计范围的,给予10%奖励资金上浮奖励;

  (3)有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副总经理级别及以上的企业高管,以及顶尖人才10人(含)以上出席参会的,给予10%奖励资金上浮奖励;

  (4)已申请“以会带展”奖励的会议项目不可同时申报经贸类展览项目奖励;

  (5)每届会议累计总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含)。

  (三)港珠澳会展合作奖励

  “一会展两地/三地”项目奖励

  鼓励充分利用港澳国际化、专业化优势,吸引国内外专业展览、高端会议在珠海以及港澳联动举办,助力港珠澳大桥经贸新通道建设。

  1.奖励条件

  采取“一会两地/三地”“一展两地/三地”“一展一会”模式,会议、展览分别在珠海以及香港、澳门举办的经贸类展览项目和会议项目。

  2.奖励标准

  (1)在申请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第(一)及第(二)项奖励基础上再给予“一会两地”“一展两地”“一展一会”项目奖励金额10%的上浮奖励,上浮后的奖励金额不超过该类奖励的封顶金额;

  (2)在申请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第(一)及第(二)项奖励基础上再给予“一会三地”“一展三地”项目奖励金额15%的上浮奖励,上浮后的奖励金额不超过该类奖励的封顶金额;

  (3)以上A、B两项中经贸类展览累计总奖励金额不超过180万元(含),经贸类会议累计总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含)。

  (四)会展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奖励

  1.会展国际认证奖励

  (1)奖励条件

  获得全球展览业协会(UFI)、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等权威国际会议或展览行业组织认证的我市会展机构和展会项目。

  (2)奖励标准

  自申请年度起连续三年给予当年年度会员费用80%的奖励,每个会展机构和展会项目每年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5万元(含)。

  2.会展人才培训奖励

  (1)举办公益性人才培训项目奖励

  A.奖励条件

  经珠海市商务局同意备案的,由我市相关行业商协会、专业培训机构组织的、面向全市会展行业企业举办的业务技能培训、服务能力提升培训等公益性人才培训项目。

  B.奖励标准

  参考《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的三类培训综合定额标准,按210元/人·天予以奖励,每个参训单位最高奖励人数不超过10人(含)。

  (2)举办或参加高端会展人才培训项目奖励

  A.奖励条件

  a.举办高端会展人才培训项目:经珠海市商务局同意备案的,由珠、港、澳相关行业商协会、专业培训机构联合全球展览业协会(UFI)、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国际展览与项目协会(IAEE)、中国贸促会(国际商会)、国家级会展行业协会、国内会展专业高校、国内知名会展培训机构等在珠海举办的注册会展经理(CEM)、注册国际会议经理(CIEP)等高端会展人才培训课程;

  b.参加高端会展人才培训项目:在我市从事会展工作三年及以上且职级为部门经理(主管或同等级别)及以上的会展单位中高级管理人员,参加注册会展经理(CEM)、注册国际会议经理(CIEP)等高端会展人才培训课程并获得相关资格认证。

  B.奖励标准

  a.举办高端会展人才培训项目:按实际发生的场地租赁费用、讲师授课费、讲师交通住宿费及伙食费(参照广东省财政厅和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差旅费标准执行)、培训宣传和资料印刷费、培训项目授权费等实际发生费用的80%给予资金奖励,每场活动不超过25万元(含);

  b.参加高端会展人才培训项目:按会展单位相关中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培训费用实际支出(需提供会展专业培训机构正规发票等资料)的90%给予相关会展单位奖励。培训费用由会展单位出资的,由会展单位申领;由员工个人出资的,由会展单位代申领后返还给个人。在一个申报周期内,每家会展单位最多有5个申请名额,每家会展单位累计奖励总金额不超过10万元(含)。

  3.会展城市和会展产业宣传推广营销活动奖励

  (1)奖励条件

  经珠海市商务局同意备案的,由我市会展相关行业商协会或重点会展企业在境内外开展的公益性会展业宣传推广、招商推介和市场开拓、线上推广活动。

  (2)奖励标准

  A.对我市会展相关行业商协会或重点会展企业组织珠海会展企业抱团参加境外会展业宣传推广、招商推介和市场开拓活动给予奖励:对展品运输费、集体特装费、公共展位费、广告宣传费、场地租金及仪器设备租赁费等,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资金奖励,每场活动最高25万元(含),其中,特装费用奖励不超过3000元/㎡(含);组织了5家企业参加的,对组织费用给予5万元奖励,每增加组织1家企业参加给予5000元奖励,组织费用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含)。以上合计不超过30万元(含);

  B.对我市会展相关行业商协会或重点会展企业组织珠海会展企业抱团参加境内会展业宣传推广、招商推介和市场开拓活动给予奖励:对展品运输费、集体特装费、公共展位费、广告宣传费、场地租金及仪器设备租赁费等,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资金奖励,每场活动最高20万元(含),其中,特装费用奖励不超过2000元/m2(含);组织了5家企业参加的,对组织费用给予2万元奖励,每增加组织1家企业参加给予3000元奖励,组织费用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万元(含)。以上合计不超过25万元(含);

  C.对参团企业实际发生展位费,给予不超过90%(含)的资金奖励,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2个(含)展位,每家企业每个展会不超过4万元(含);

  D.对参团企业人员城市间交通费(包括飞机票、船票、火车票、汽车票等,费用标准上限为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或普通舱、火车硬卧或软席列车二等座)、住宿费给予资金奖励。境外活动奖励标准按照外交部、财政部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境内活动奖励标准参照广东省财政厅和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差旅费标准执行,每家企业每次活动奖励人数不超过2人(含)。对组织发动5家(含)以上企业参加的,按以上标准奖励不超过1位(含)工作人员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对组织发动15家(含)以上企业参加的,按以上标准奖励不超过2位(含)工作人员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

  E.鼓励我市会展相关行业商协会开展线上会展宣传推广,为我市会展业提供免费的形象展示、展会资讯、活动排期、展览展示、政策、项目备案、统计管理等综合宣传推广平台,对相关平台的内容设计和制作、运营管理、升级维护、服务器租赁、场地租赁等,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最高90%的资金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含);

  F.本奖励不支持已申报国家和省级中小企业开拓市场扶持资金,以及其他同类财政扶持或采购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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