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高质量发展资金(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研制与推广应用)管理实施细则

2023-12-21 10:13

  第一条 支持对象。申报首台(套)装备资金的单位及所研制的装备产品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是在广州市范围内实际从事重点技术装备研制与推广应用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具备生产制造能力的制造业企业。

  (二)申报产品应属于最新版的《广州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最末级目录相对应的产品领域,且已实现销售和量产(申报产品的最终用户单位和申报单位应不存在股权控制关系)。

  “实现销售”是指能提供装备产品的销售合同、销售发票、银行到账凭证(到款额须达到售价的60%(含)以上)和用户使用报告等完整销售行为的佐证材料。“量产”指该装备产品已形成规模化生产能力,同类型系列装备产品已经签订第二台(套/批次)以上的订单或销售合同。

  (三)申报主体应具有申报产品关键核心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应为已授权发明专利,不得为外观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内容必须与申报产品核心技术密切相关;通过转让方式获得的发明专利,转让方需为控股关系)。

  (四)装备产品(含成套装备、单台设备、总成部件或核心部件,下同)的主要设备、关键零部件及系统的自主化率(即装备产品中拥有国内自主知识产权的设备、部件及系统的价值量占装备产品价值量的比例)必须达到70%(含)以上。

  (五)同一装备产品不得同时申报两个最末级目录产品,申报多个产品或曾获得过省、市首台(套)奖励的,所用发明专利不存在重复使用的情况。

  (六)同一申报单位申报多个产品的,每个装备产品应有重大技术创新。

  (七)成套装备售价在100万元(含)以上,单台设备售价在20万元(含)以上,单件总成或核心部件售价在1万元(含)以上。

  (八)申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反《广州市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高质量发展资金(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研制与推广应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首台(套)奖励。对符合市级目录要求,且实现销售和量产的装备产品研制企业,实行事后奖补。具体奖补标准如下:

  对符合最新版的《广州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要求的装备产品,实现销售和量产后对研制企业进行奖励,原则上按不超过单台(套)装备售价(总成或核心部件按首批次产品销售额)30%给予奖励,成套装备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套,单台设备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台,总成或核心部件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批。

  对同一家企业的同一个装备产品:成套装备的奖励数量不超过1套、单台设备的奖励数量不超过1台,总成或核心部件的奖励数量为首批次产品销售数量(经认定首次实现国产替代的装备产品除外)。“首批次”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签订合同、同批生产交付的装备产品。

  装备产品“售价”应按照销售合同、发票(不含税)、银行到账凭证等材料综合确定产品实际销售价格。
 

  第三条  市级配套奖励。市级财政对于获得省级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制与推广奖励的国家级和省级目录产品项目,按1:1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市级配套资金的下达拨付方式同省级奖励资金。市级配套资金按照“免申即享”落实,不要求项目单位二次申报。
 

  第四条  实现国产替代奖励。经认定实现国产替代的装备产品的前20台(套/批次)按不超过销售额30%给予奖励,有效期为首次实现销售起3年内。
 

  第五条  企业装备产品获得了上述第九条或第十条政策奖励的,产品不再享受第八条规定的市级首台(套)奖励。
 

  第六条  同一家企业每一年度累计获得市级首台(套)装备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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